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1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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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和故意杀人罪中杀人行为的实行行为的定型问题。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首先必须是非法的,其次,必须有活人(他人)的存在,再次,还有杀的行为。因此,杀人这种实行行为,按照实质客观说的观点,必须是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险性达到紧迫程度的行为,①而且客观上必须具有导致死亡结果出现的具体危险性,②这种危险性可以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判断。AB选项中甲的行为,按照日常生活的观念判断,其本身都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非常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即使客观上真出现了行为人预想中的死亡结果,也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C 中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迷信犯,由于迷信犯不具有客观危险性,这种迷信行为也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D项中,甲主观上虽然愚昧无知,但在主观上明知道这样做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客观上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犯罪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本题答案:C。
2.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006年试卷二第56题)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A项中,甲的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必须根据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项中,根据刑法第238条
第2款的规定,甲的行为由于没有使用暴力,仍然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导致法定刑升格。C项中,根据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导致法定刑升格。D项中,根据刑法260条第2款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导致法定刑升格。本题答案:BCD。
3.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2004年试卷二第1题)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同样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析》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额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提出的财产要求是原本存在的债务(包括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只要有自然债务即可),还是凭空勒索,同时也要考察行为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的概念,因此,如果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例如,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构成绑架罪,反之,有存在着自然债务,只是声称只要还债就放人,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①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