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8)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还浓缩了教材中所有精华的重点内容,将教材重点难点一网打尽,并结合历年试题的命题方向、命题思路,使考生对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及考试类型一目了然。看完通过绝对没问题。
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
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
求仲裁的协议。这里所称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
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
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
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
上一篇:汇总新概念二册第一课测试题
下一篇:富硒食品项目投资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