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5)

时间:2025-03-12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还浓缩了教材中所有精华的重点内容,将教材重点难点一网打尽,并结合历年试题的命题方向、命题思路,使考生对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及考试类型一目了然。看完通过绝对没问题。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

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

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

损失的情形。

(2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3)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

方违背真实意识订立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

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

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

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相关考点】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

区别。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

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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