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11)

发布时间:2021-06-06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还浓缩了教材中所有精华的重点内容,将教材重点难点一网打尽,并结合历年试题的命题方向、命题思路,使考生对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及考试类型一目了然。看完通过绝对没问题。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民法通

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

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则不能发

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6个月开始时

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

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20年),诉讼时效中止的

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

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

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

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

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

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

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是历年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章,近几年考试中均出现了主观性试题,因此考生在复习时要对

本章内容有高度的重视,学习中尽量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本章重要的考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权转让的限

制条件;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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