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9)

发布时间:2021-06-06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还浓缩了教材中所有精华的重点内容,将教材重点难点一网打尽,并结合历年试题的命题方向、命题思路,使考生对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及考试类型一目了然。看完通过绝对没问题。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裁决。

(1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

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

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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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

诉讼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

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

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日前通知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

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

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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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

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

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

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

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1.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

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1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

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

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

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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