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7)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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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考点】《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
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
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
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
(2)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
法律行为;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
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
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
连带责任。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
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
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
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
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
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解决。
一、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
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
的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
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3.
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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