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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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

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相关考点】票据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票据保

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

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

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下列几种民事行为

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

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

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

同当然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

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

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

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

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

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

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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