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精神解读--许耀桐(14)
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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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要衔接。大题里面有这样一个情形。比如说城管,治安,治安执行方面,拘留了人。拘留了人可以,你不能老拘留人家。有些你弄清楚了,没什么事,你该放就要放的。或者赶快移交司法,就是这个意思。
还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我们是有一定的裁量权的。因为法律它不可能精确到,有弹性的裁量权。问题在于我们过去的裁量权,弹性太大了,没边没际,我们现在提出要一个基准制度。
当然我们这个行政执法要搞的好,关键是要建立责任制,问责机制。没有责任制,没有问责机制,才会导致我们执法当中有一些是无法无天。
这个问责制度,我想这里要强调一下,我们国家其实在2009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已经出来了,我们就是执行的不太准,规定了有七条,只要碰到了七个方面有问题,那你要问责。大家可以去查。
而且这个问责刚才说了,有责任,还有处罚。责任处罚这样的规定。这里面轻重不一,有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因为问责最严重的就是免职了。再研究一下就不属于免职了,就属于另外一个范畴了。
这里面的免职还有时间的规定,不是说今天把你免了,免职比如说一年,一年半,两年。不给你岗位,是不是?你在免职期间,有一定的思考,也作出了一定的表现。免职的这个期限,完了以后,当然还可以复出,不是说一棍子打死,要有一定的处罚时间。你真正认识到也有一定的表现,可以再复出。
第三个,有关司法和司法系统与法治队伍的新举措。这个还多一点,我举十项。
第一个,就是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我们对司法这一块,我们有一个根本的要求。就是大家一定要把它按照这样来要求自己,在行动当中做到。就是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因为司法不公,对社会形成是致命的破坏。老百姓大家想一想,他如果感到司法不公正的话,很绝望的。你要把我处置的那么严,可以说是非常愤怒的。一方面也很无奈。无奈走到一定的方面,可能会走极端了。
我们要确保司法独立,能够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司法独立问题,现在不断的得到强调。这次也讲的很清楚了。我们从三中全会其实也涉及到这一次又明确的作出了一些强调了这一点。司法要独立的问题,当然我们也讲清楚了,这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也不是说这个司法独立,不要党的领导了。只要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我们应该去保证它的司法独立。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过去这个司法,它受到的制约太多了。你比如说同级党委、政法委、政府、还有我们主要的一些领导,都可以对他指手划脚。现在我们要推动了,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就是过去我们地方一级的法院检察院,人财物是跟同级的党委也好,政府也好,政法委连在一起。比如说人事的升迁,这不要有党委的任命吗。还有财政经费上的拨款。没有地方人大政府给你搞,你也不行。还有一些调配。这有造成,刚才说了一句,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你受到人家的管控,你还不听人家的。
所以现在我们搞的这个,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今后当然我们就比较垂直了。我作为这一级的法院检察院,我是受上一级的,我们说这里也不矛盾,上一级也是党的领导。但是这个就是我们说的独立,我自己就能按照同级的,不能对我指手划脚。我们讲的司法不独立,就是原来我们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的弊端,也是从苏联学过来的,苏联就是这样的。各级法院、检察院还要党委的领导。我们要从苏联模式这个根源来说,我们也应该把它废除掉,因为苏联模式不行了。
这里我们说,关键还有一个新的举措,就是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究制度。现在这条讲的很厉害。我们刚才说的,领导干部,他这个干涉司法合同,给你打一个电话。给你递一个条子,给你送一下材料。大家想一想,人家就不好办了,你打招呼了,那当然,我要按你的意见办。是不是?现在都不行了,现在你打电话可以,你打吧。你在递条子,我统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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