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9)

时间:2025-04-2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第三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一)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二)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三)经改造或大修的;

(四)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高度每增加60米的; (六)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超过其标定有效年限的应重新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建机一体化企业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见(表4-3)。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 67-2010)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必须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必须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

第四十一条 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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