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14)
时间: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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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修。设备的主要零部件磨损或损坏达到大修标准,必须进行整机或部件的大修。大修必须送到有专业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修理,要认真做好机械设备送修和出厂检验工作,并要收集技术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工作。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6-6)
第七章 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落实。应制定各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开展安全技术教育和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七条 在检查中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的操作人员或有关单位,应立即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和操作人员。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记录》(表7-1)和《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单》(表7-2)。
第八章 设备资料管理
第七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资料和设备管理资料的编制、汇总、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七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查表(表5-7、5-8); 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表6-5);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6-6);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7-1);
日常使用状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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