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12)
时间: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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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审核)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建机一体化企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建机一体化企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附着验收表》(表5-1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杆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由制造厂家确认或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论证后(专家应由3名及以上机械专家组成),按设计图纸制作验收合格方可安装。
严禁随意加工制作附着装置, 禁止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不同使用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4.1.4条的要求,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架空输电线安全防护方案。
第六章 设备保养与修理
第六十条 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共同负责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维护和保养服务,并做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见表6-3)。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定期检查和监督整改工作,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记录移交给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修理工作要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规程,坚持例保、定期保养、预期检修和故障检修制度。
第六十二条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机械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5台以下1名、6台以上(含6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配备2名以上维修工。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紧固、润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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