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7)

时间:2025-04-23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表3-1)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四条 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文第三条,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由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严禁未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和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拆卸)他人的资质(资格)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连同以下资料报送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二)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和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

(五)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方案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审批后再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3-2)和经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上述资料,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时,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基础交接验收,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表3-3)。

第二十九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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