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15)
时间: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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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七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等记录整理,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记录》(表8-2)。
第七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当将编制、汇总、整理和移交的建筑起重机械资料,按“一机一档”做好机械履历书的归档管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履历书》(表2-1、2-2、6-4、6-5、6-6、8-2),还包括上述第七十五、第七十六条要求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九章 设备报废与处置
第七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报废按省标DBJ13—8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实行。
第七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后应当到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DBJ13-89中报废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其部(构)件不允许重新使用或拼装使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对报废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结构件应按废钢铁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详见(闽建[2012]6号文)》。凡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业务。各地不得增设条件限制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经营活动。
附录 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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