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4)
时间: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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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章 设备购置与租赁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根据市场租赁或工程施工的需要,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机械选型原则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五条 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开箱验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2-1)、《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2-2)。
第七条 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文精神,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八条 根据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和《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号文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13】12号)文规定,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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