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5)

时间:2025-04-23

1日起,我省各设区市城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且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2014年4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承诺本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第九条 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函[2007]175号)文规定,必须按照出省行业确认的应具备基本条件,取得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 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表2-3)。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和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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