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10)
时间: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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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一体化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单》(表4-4)。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
第四十三条 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按照《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设备使用与检查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五条 使用登记须填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表5-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二)《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记录;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导则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四十七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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