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8)

时间:2026-01-20

自考《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0223笔记重点

三、监狱制度:西周的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罪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桎、梏、手等。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前770世纪——前221世纪)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时期,由于西北犬戎旗族的侵入,周朝的国都从稿京迁到雒邑(今河南洛阳),史称“东周”。“战国七雄”:齐、楚、秦、燕、赵、魏、韩。

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思想文化领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经济、政治及思想文化领域的变革也促成了法律在春秋时期的变革,其最突出的表现是成文法的公布,法由秘密状态转为到法的公开。

一、立法活动国

(一)楚国的立法活动 楚国在春秋时期有两次立法活动。第一次是在楚文王时期(公元前689年—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制定《仆区法》,是有关隐藏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第二次立法活动是在楚庄王时期(前613年—前591年),制定了《茆门法》,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二)晋国的立法活动 晋国先后有四次大的立法活动。第一次是在晋文公四年(约前633年),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可能与官吏爵位有关。第二次立法活动(约前621年),赵盾(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没有公布。第三次立法活动(约前593年),范武子为执政时,制定“范武子之法,”法律的内容应与官吏爵位有关。第四次立法活动(约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遭到孔子的反对。

(三)郑国的立法活动 郑国有两次方法活动,第一次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第二次是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不满于子产对周礼仅采取改良做法,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由此开创了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便于携带和流传,在当时影响巨大,被国家认可后,具有了法律效力)

二、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将成文法公之于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晋国的叔向反对,还特地写信给子产,叔向的话有三层意思:其一,先王时期法是不公开的;其二,法律公开会使老百姓弃礼而征于书;其三,子产这样做是要亡国的。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鞭、荀寅将赵盾所做的法铸在鼎上时,遭来了孔子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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