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14)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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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0223笔记重点
第一:官吏选任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标准和才能标准。
道德标准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毋行、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对官吏的选任也有明确的限制:一:不准任用“废官”。二:长官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三:年龄的限制,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
第二:官吏选任的方式与程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官均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察举、征召和任子。
2.官吏的考核 战国时期的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而著称。秦朝对官吏的考核有两种:一是实行每年定期的地方对中央的上计制度。二是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予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3.官吏的监察 秦朝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发端。中央有御史大夫,以监察百官为责,地方上在郡设监察史。
四、经济法制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注重以法律手段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农业和畜牧业管理法规 (二)手工业管理法规 秦朝手工业基本属于官营,由九卿之一的“少府”统一管理。 (三)市场贸易管理法规 第一,关于商品价格。第二,关于度量衡。
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重大案件均由皇帝亲自裁决。 皇帝之下,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职责:一是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地方行政机关为郡、县两级,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司法机关,由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下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死刑或重大疑难案件须上报廷尉审核裁决。
乡设有秩、啬夫、主要调解纠纷,平断曲直,征收赋税等;设游徼,掌巡察禁奸,缉捕贼盗。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的提起:一是官吏或百姓非因本人被侵害,而向司法机构纠举犯罪,提起诉讼。二是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的告诉,类似现代的自诉。
秦律运用奖惩手段引诱和强迫人们“告奸“的同时,对诉权进行限制,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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