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13)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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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0223笔记重点
(5)候:秦时最轻的劳役刑。 4.耻辱刑:这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主要有两种:髡刑、耐刑。 5.身份刑: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废刑、夺位。 6.财产刑:罚没财产的处罚。主要有:赀刑、赎刑、没刑。 7.流放刑: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
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二、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秦朝的所有权形式有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两种。 国家所有的包括土地、河流、山川、园池、田地等,法律禁止私人侵占。秦律规定以“封”为土地所有权的标记,明确法律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
(二)债权:秦朝的契约形式包括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借契约等。
有关秦朝债权关系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禁止使用人质抵押方式。 第二:可以用劳役抵偿官府债务。 第三:租借关系主要是官府出借财物给人使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秦朝基本继承西周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一些机关制度有了更具体的规定: 首先:秦律对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的解除等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其次:夫妻关系上,秦律规定相对要平等些。 最后:秦律对到女家就婚的赘婿采取歧视态度,赘婿的法律地位很低。
三、行政法制
秦朝建立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形成三公九卿的中央行政体制,地方上采用郡县制,开创了中国古代行政体制格局。
(一)行政机关 第一:确立皇帝制度。 第二: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九卿(奉常、
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第三: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郡—县—乡—亭—里)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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