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6)

时间:2026-01-20

自考《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0223笔记重点

二、行政法制

西周是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制。 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除保留“公室”直辖封地外,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填封者为“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士的庶子就是平民了。

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官吏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

三、民事法制

西周社会的人主要分为三类:奴隶主贵族、自由民、奴隶。奴隶是西周社会中最低贱的阶段,他们是“物”而不是“人”,他们与牛、马一样可以被任意买卖和杀戮,他们不是民事民法关系主体。

(一)所有权制度 西周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天子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二)契约制度

西周初期,在土地国有制盛行之时,交易的对象多集中于生产资料和动产,到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有观念的增强,土地和奴隶也纳入到交易的范围。

契约主要有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两种。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和“剂”,两者的区别在于:(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由“质人”进行管理。

西周还有一种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傅别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在西周的宗法制社会里,社会的最基本构成单位是家庭,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方式。

(1) 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2) 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其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

别也。

(4)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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