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3)

时间:2026-01-20

自考《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0223笔记重点

(二)刑起于兵:氏族社会晚期,为了争夺土地,获取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氏族之间的战争不断。为了使被征服者及战俘就范,胜利者往往会运用与战争属同一性质的暴力手段,这便是刑。

(三)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第二: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二、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概括为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于天命。

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甘誓》被不少学者誉为我国第一部军法。

(二)法制概况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弄”,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法律的总称。《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大体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尚书·胤征》中有“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可见夏朝还有《政典》。

(三)法制的主要内容

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yì)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墨刑即用刀先在面颊或额头上刺字,再涂上墨;劓刑即割鼻子;膑弄即剔去膝盖骨;宫刑即毁坏生殖器;大辟即死刑。这五刑又被称为“肉刑”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据《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可见夏朝已有昏、墨、贼三种罪名。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者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无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四)司法制度

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基层司法官为“蒙士”在朝的监狱称为圜(huán)土,夏台也是监狱的一种,而且可能是中央监狱。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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