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7)

时间:2026-01-20

自考《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0223笔记重点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

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

富贵不去。

其精神实质并非维护女子的权益,主要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家庭伦理道德。

2.家庭制度

在一个家庭中,主要有两类关系,一为夫妻关系,二为父子关系。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更为直观的表现了处理这些关系的准则。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利归纳为四: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和立嗣权。

3.继承制度: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

第三节 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周天子既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又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官。中央设司寇,也有称为“大司寇”的,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在周王直接统治下的王畿地区,地方分为:“国”、“乡”、“遂”。“国”称为“国中”,王城外百里之内称“乡”,王城百以外二百里之内称为“遂”也可称为“郊”。二百里外三百以内称为“野”,“野”以外为“县”,“县”以外为“都”。“野”、“县”、“都”均可称为“野”,属王畿之外。地方行政长官即是地方的司法官。乡设乡士,遂设遂士。王畿之外设有县士、方士等。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种类:刑事诉讼称为“狱”,世事诉讼称为“讼” (二)起诉与受理:诉讼均由原告提起,司法机关才予受理。一般诉讼,原告口头诉说即可;重要的案件,原告必须持有书面诉状,称为“剂”。

(三)审理:两造具备,两造即两曹,指诉讼双方,即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运用五听进行审理: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

(四)判决:审理完毕后,会制作判决书,并由法官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但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五)刑罚的执行:西周死刑的执行一般是公开执行的。贵族享有优待者会秘密执行。执行时间秋冬。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几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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