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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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详见附
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用地兼容性原则确定
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
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
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第八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
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三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