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

时间:2026-01-22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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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详见附

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用地兼容性原则确定

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

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

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第八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

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三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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