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5)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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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化,覆土 1 米以上的,并供人们休闲和观赏兼有生态作用的永久性顶
面绿地,可折算绿地面积。但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
用地面积的 5%。
第十九条 城市沿江、河等两侧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每侧不小于 30 米;
(二)主要景观河道或者规划宽度 20 米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
米;宽度 15 米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宽度 15 米以
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
(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另行规定的,按照详细规
划、城市设计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主要景观河道两岸的绿地建
设,应先行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
实施。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
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
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
计、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沿江、河、湖且宽度 15 米(含 15 米)
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
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