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时间:2026-01-22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塔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

于该塔式高层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不小于 24 米。

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塔式高层建筑与其间距应在上

述控制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按不小于该塔式高层建筑

高度的 0.8 倍进行控制;

(三)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除应

符合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或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

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 1.15 倍;

(四)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

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18 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

侧时,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18 米、与南侧低、多层居

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13 米。

当北侧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高层建筑与其间距应在上述控制

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按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进行控制;

2、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

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18 米。

当东(西)侧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高层建筑与其间距应在上

述控制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按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

度的 0.5 倍进行控制。

(五)高层遮挡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按以下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60 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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