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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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塔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
于该塔式高层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不小于 24 米。
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塔式高层建筑与其间距应在上
述控制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按不小于该塔式高层建筑
高度的 0.8 倍进行控制;
(三)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除应
符合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或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
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 1.15 倍;
(四)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
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18 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
侧时,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18 米、与南侧低、多层居
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13 米。
当北侧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高层建筑与其间距应在上述控制
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按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进行控制;
2、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
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18 米。
当东(西)侧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高层建筑与其间距应在上
述控制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按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
度的 0.5 倍进行控制。
(五)高层遮挡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按以下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60 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