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

时间:2026-01-22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

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

招待所等设施。

工业用地内所有建筑的产权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内所有建筑的

产权用途为仓储。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

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

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二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

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二)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公共通

道、人防设施、放置设备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作

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按附录二的规定折算容积率;

(三)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

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连通建设;

(四)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

足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

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三节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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