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

时间:2026-01-22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

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

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应按表四的

规定控制:

表四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注: 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2、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

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其指标可超出表四规定的数值。

3、较高容积率对应较低建筑密度,较低容积率对应较高建筑密度。

4、未列入表四控制规定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

业技术规范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核定。

6、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发中,向社会提供公共开

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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