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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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60 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
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四)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
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两侧或
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 13 米。当被遮挡居住建筑
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3、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
用房的高度;
4、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
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低、
多层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低、多层遮挡建筑高度的
1.5 倍,其它布置形式的间距、最小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
控制。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板式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
控制:
1、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1.0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1.0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