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间:2026-01-22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

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

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

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

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

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

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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