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6)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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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消
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 5 米以下的门卫、变配电
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
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
控制: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
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25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
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
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1.15 倍;
3、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
(二)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表七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