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6)

时间:2026-01-22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消

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 5 米以下的门卫、变配电

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

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

控制: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

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25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

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

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1.15 倍;

3、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

(二)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表七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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