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3)

时间:2026-01-22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在满足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全天候

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并符合

本条第三款规定使用要求的,可在原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表五标准

再予以建筑面积补偿,但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定建筑面积的

10%,并且补偿后的总容积率不得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上限值。

表五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建设工程的公共开放空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表五规定对

建设工程予以建筑面积补偿:

(一)提供室外广场绿地的,应沿城市道路集中设置,并不得设

置栅栏等隔离设施,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

(二)提供建筑底层公共空间的,其开放的空间应面临城市道路,

且宽度不小于 3 米,净高不低于 4.2 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 300 平

方米;

(三)提供公共通道的,通道须用于解决城市或者相邻地块的公

共交通,并且上空不得有建筑物,车行道宽度不小于 5 米,净高不低

于 5 米、长度不小于 50 米;步行道宽度不小于 3.5 米、长度不小于

40 米;

(四)提供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数量不少于 30 个;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占用建设用地的。

建设工程的公共开放空间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对建设工程予

以建筑面积补偿:

(一)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要求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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