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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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 带征及带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带拆
迁相应范围的用地。建设用地的邻近土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
征收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带拆迁用地范围:
1、规划宽度大于 15 米并且小于等于 30 米的沿河、沿路绿地(小
于等于 20 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 30 米另行征用);
2、红线宽度小于等于 24 米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一侧为河流、
绿地或者为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为道路全幅;
3、宽度小于等于 30 米的管廊用地;
4、边角地、余留的农村集体或其他用地以及确实影响村(居)
民生产、生活的用地。
(二)带征及带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
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三)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项目需带征、带拆迁的,其带征、
带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另行确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30000 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
积小于等于 5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
性建设完毕,不应分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