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1)

时间:2026-01-22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六)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

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两侧

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 13 米。当被遮挡居住建

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七)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大于 80 米时,在满足日照要

求的条件下,可按 80 米控制;

(八)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的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

距不小于 24 米,与其南侧的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8 米,

与其南侧的低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

(九)当高层建筑位于现状居住建筑山墙的任一侧,且高层建筑

与现状居住建筑的山墙没有相互对应的重叠部分时(错位布置),则

二者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20 米;

(十)受高层建筑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日照不少于 2 小

时,与高层建筑的间距关系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

于 5 米;六层以下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于 6 米;六层带车库建

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于 6.5 米;七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于 7 米;

七层带车库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于 7.5 米。相对建筑的层数不同

时,按较高建筑层数的要求控制;

(二)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端距不小于 8

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端距不小于 10 米;

(三)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不小于 13 米。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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