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8)

发布时间:2021-06-09

4.3.4 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3.5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4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4.4.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4.4.2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4.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 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5 事故调查内容

4.5.1 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5.3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4.5.4 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5.5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5.6 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5.7 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5.8 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6 原因和责任分析

4.6.1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6.2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6.3 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被追查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如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时,应于15天内向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电力工业部裁决。 4.7 领导责任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3)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5)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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