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4)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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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 故。
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用户专用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 2.2.12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信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3 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 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2.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3.1.2 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 2.3.1.3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30%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2.3.1.4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事故
2.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2.3.2.2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10%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会或重要城市(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
2.3.2.3 装机容量达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包括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指定的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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