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

发布时间:2021-06-09

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600MW以下机组 3h 100~300MW以下机组 2h

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

b.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 c.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3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d.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

e.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f.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g.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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