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9)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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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 7)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4.8 防止对策
4.8.1 防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8.2 计划、生技(基建)、财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措施费用。
4.9 处理原则
4.9.1 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9.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2)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4.9.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10 其他
4.10.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
4.10.2 事故单位收到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或劳动部门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部门。 4.10.3 事故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5 统计报告
5.1 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
5.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的网调、省调调度机构和集中检修单位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
5.1.2 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电管局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2 统计报表种类 5.2.1 《事故报告》: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格式见附录B表B1~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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