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3)

发布时间:2021-06-09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2.1.5 其他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 120M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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