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6)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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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 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
3.1.3.5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3.1.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参照2.2条规定执行。 3.2 二类障碍
二类障碍的标准,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自行制订。 4 事故调查
4.1 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调查 4.1.1 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工业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其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试验研究机构的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中还应包括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人员,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电管局、省电力局局长(或分管生产或基建的副局长)担任组长。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4.1.3 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有有关车间(工区、工地)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事故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重大设备事故,主管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1.4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由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组长。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1.5 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生技(基建)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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