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5)

发布时间:2021-06-09

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2.4 下列变电所之一发生全所停电: 1)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

2)枢纽变电所(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 3)一次事故中有3个220kV变电所全所停电。

2.3.2.5 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2.3.2.6 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及以上主变压器,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和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2.3.2.7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 障碍

3.1 一类障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3.1.1 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3.1.1.1 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3.1.1.2 发电厂的大机组因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批准期内,停运未超过2.1.2.2条规定的时间。

3.1.1.3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3.1.1.4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或一台调相机机组(包括调相运行的发电机组)的无功出力下降到零。

3.1.1.5 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锅炉带最低负荷运行时发生灭火停炉,但非人员过失造成,而且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3.1.1.6 燃煤、燃油锅炉确因来煤、来油质量差造成的灭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3.1.1.7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正常抽水。 3.1.2 电能质量降低

3.1.2.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0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0min以上。

3.1.2.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3.1.3 其他

3.1.3.1 事先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1.3.2 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起次要作用的输变电设备,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1.3.3 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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