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7)

发布时间:2021-06-09

和有关车间(工区、工地)领导以及专业人员参加。对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领导组织调查。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主管单位应派人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一般电力系统事故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分别由主管该电力系统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供电局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部门、调度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有关的发供电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对特大和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应按4.1.1、4.1.3条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配电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负责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性质严重的配电事故,供电局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6 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应参加。 4.1.7 一类障碍的调查

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8 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 事故现场的保护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2.2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

4.2.3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安监部门和企业有关领导同意。

4.2.4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者,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4.2.5 各单位安监部门都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照像、摄像、录音器材以及交通工具等装备。 4.2.6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

4.3 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4.3.1 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2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3.3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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