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1)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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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报表》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次年3月20日前报送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5.6 统计报告的其他规定
5.6.1 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5.6.2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用电话或传真、电报快速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电力局应立即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转报。直属省电力局和水、火电施工企业应立即向电力工业部转报。
发生人身特大、重大和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报告。
5.6.3 《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应由事故发生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如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车间、工区,则各有关车间、工区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人员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经领导审核后上报。
5.6.4 如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事故统计单位,则各单位领导应指派专人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主管单位裁定其中一个单位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5.6.5 《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调查组写出,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特大和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经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后上报。
5.6.6 电力生产中如发生涉及到制造、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修造、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设备事故,由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填报单位会同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并填报《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如由事故统计单位单方面提出时,应附有论证充分的分析和结论,还应多填写若干份,由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发送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如对方在15天内不答复,则视为这些单位同意事故分析意见;如对方提出不同意见,经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研究,若有必要则应重新组织调查分析,重新填写《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 集中检修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5.6.7 配电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规定。 5.6.8 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上报录像带: 1)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2)人身死亡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和其他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 6 安全考核
6.1 安全考核项目
6.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和集中检修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均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就以下项目进行安全考核。
6.1.1.1 发电厂:安全记录,发电事故率,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全厂发电机组等效可用系数,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2 供电局:安全记录,输电事故率,变电事故率,10kV供电可靠率,人身重伤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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