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0)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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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见附录B)。
5.2.3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Ⅰ、Ⅱ、Ⅲ,《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和《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4~B10)。 5.2.4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分为《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11~B14)。 5.3 《事故报告》
5.3.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报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5.3.2 《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报范围:所有设备事故(不含配电事故)和一类障碍。
5.3.3 发生5.3.1条和5.3.2条填报范围内的事故(一类障碍)后,事故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一式两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10天内将其中一份批复给事故单位,并汇总下属单位全部《事故报告》后于该月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包括计算机软盘,下同)。
一般系统事故的《事故报告》由管辖该系统的调度机构填报。
所有人身轻伤的《事故报告》只上报至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
5.3.4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和系统事故因情况比较复杂,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时间较长,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报《事故报告》,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分析清楚,做出结论后,再对原《事故报告》作修正,但重新填写的《事故报告》必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的第5天内报出。 5.4 《事故调查报告书》
5.4.1 《事故调查报告书》填报范围: 1)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特大事故、重大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5.4.2 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在60天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后应在45天内报送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遇特殊情况,向电力工业部或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申述理由并经同意后,可分别延长至90天和60天;特大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5.4.3 发生5.4.1条规定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5.4.2条规定的报出时间,填报《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20天内批回一份,并报电管局。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审阅后于5天内转报电力工业部。 5.5 月(年)度统计报表
5.5.1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应按月分别填报《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补报的事故,可在下月同时报出。
统计填报单位应在上报年末月度统计报表的同时,将年度统计报表送出。 5.5.2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每年应分别填报《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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