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2)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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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人数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3 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安全记录,系统事故次数,系统频率合格率,电力系统中枢点电压合格率,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4 集中检修单位:安全记录,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5 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6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火电施工企业:死亡人数,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7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和集中检修单位等对内部车间(县供电局、工区、工地、队、所)进行安全考核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6.1.1.8 各生产单位的人身负伤严重度只作统计,暂不考核。
6.1.2 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修造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均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考核。
6.2 有关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统计办法 6.2.1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凡发生事故,除下列情况外,均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1 人身轻伤。 6.2.1.2 配电事故。
6.2.1.3 新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主要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事故。
6.2.1.4 确因来煤质量差(无本单位自行采购不当因素),又无混煤条件,经改造难以取得成效而发生的锅炉运行中灭火停炉、降低出力事故。
6.2.1.5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6.2.1.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6.2.1.7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事故。
6.2.1.8 完全由网调、省调或集中检修单位的责任引起的发供电设备事故,仅中断网调、省调或集中检修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9 6.2.1.4~6.2.1.8条所列事故为重大或特大事故,则不论原因与责任所属,均应中断本单位的安全记录。
6.2.2 有关人身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办法
人身重伤率(‰)=
列入统计的重伤人数年平均职工人数
×1000‰
人身负伤严重度(损失工日/人)=
列入统计的轻伤者 列入统计的重伤者 Σ +Σ
折算损失工日折算损失工日 列入统计的轻伤人数+列入统计的重伤人数
6.2.3 有关发电设备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办法
发电事故率(次/台年)=
列入统计的发电设备事故次数(次)发电机(调相机)台数(台·年)
n
全厂发电机组加权平均可用小时
i 1
n
GiAiGi
其中
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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