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理论体系(10)

时间:2026-01-21

旅法华人艺术家熊秉明先生,关于中国书法的经典论著。

书法在其最高功能上能与经籍同功,在其制作上当然是一种神圣严肃的活动。这活动和人的其它一切活动一样,反映人的心理人格。张怀瓘:“文则数言乃成其意,书则一字已见其心”。扬雄言:“书,心画也”。

既然书法所透露的是君子小人之分,是内心的品格,所以书法的美也就是人的品格的美,所以欣赏美的书法,到最终也就是欣赏美的人格。项穆在欣赏书法时,完全不提笔画、形体、位置等造形方面的事,只作容止、威仪、器宇等等人格方面的描写。这里必然产生一个问题:美的书法和美的人格是否必然一致?清钱大昕认为人品和艺术是两回事。而冯班、傅山认为人品、书品决不可分。苏轼持折中。朱和羹亦如是。他们把书品和人品看成两个不同的标准,但在实际品评时,两者又互相影响。要使书法为后世赞许,必须在品行上也要受人赞许。孔子也近似此观点。他在《八佾》中指出美善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尽美不一定尽善,尽善不一定尽美。

这种二元说法,在逻辑上是不容易站稳的。因为一旦把美善并提,就必然要排斥美而不善的艺术。因为美而不善的艺术,在道德立场上看,要比不美又不善的艺术更为后害。美的标准终成从属,失去独立的价值。从而取消美和善的对立而纳美入善。

既然书的价值和人品的价值有着内在的关系,人格必然渗透在各种行为活动里,当然也渗透在书法创作里,也必然给书法以造形标准以上的精神内容,使书法得到更基本、也跟丰富的存在意义。于是书法活动变成了道德活动,艺术家变成道德家。在西方,柏拉图有与项穆相似的观点。

五 “作字先作人”

艺术是“心之所发”,表现作者人格,所以创作活动即为一道德行为,完美的艺术品必须建筑在完美的心理基础之上,如唐柳公权、宋程颢、朱熹所言。项穆在《书法雅言 心象》里把艺术的问题完全转换为伦理问题。他着意地借用了《大学》、《中庸》的句法、词汇来说明他的书法理论。他不能不谈到技术和工具的一些问题,然而他认为这些是“心正”之后的次要的事了。

六 书法的最高理想——中和

然而,正直的人未必能写好书法。于是项穆说:“不虑书体之不佳,而虑书体之不中和。”即高尚的人写出来的字必然是中和的。中和既可以用来做伦理的标准,也可以用来做书法的标准。他在道德标准上举出孔子,在书法标准上举出王羲之。他们的表现方式有所不同,但“宣尼逸少,道统书源,匪不相通也”。他们相通的就是“中和”。

他在《书法雅言 中和》中承认“人之性情,刚柔殊禀”,但是后天的努力,不在于夸张地发展个人特殊的一面,奇突的一面,而在于取长补短,追求平衡谐和的性格的完成。“中和”是“穷变化,集大成”,所以虽无奇而非贫乏,相反是最大的丰富。王羲之是代表。特殊处在于项穆是从哲学观点来说明王字的特点的。而此后的书法家都是从王羲之风格里派生出来的。每个人都只发展了王字的某一方面,各有所长,各有所失。孙过庭讲学书进境,也有类似的意思。不过他主张在达到中和之前,应有一追求奇突险绝的阶段。最后完成的风格看来似乎平淡无奇,没有特点和个性,然而是最完美的。

项穆称道的这种性格简直和没有性格相等,有如天仙神人,恍惚微妙,不可捉摸。最终,他的儒家理想,已和道家潇洒飘逸的理想不甚可分了。这种超个性的、理想的书法只存在于王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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