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8)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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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上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按照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4月1日起执行。
xx项目部
xx年4月1日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