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0)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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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查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科室、车队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安技科牵头组成工作组负责督促各科室、车队按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室、车队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认定,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向公司报告,并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治理的方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