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1)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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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5、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须保证事故隐患整改必须的资金,并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在被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在继续整改治理的同时,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部门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报安技科,安技科每月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内容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科室、车队必须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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