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三)方案实施过程中保护流通A股股东权益的措施
1、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为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表达意见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渠道,充分征求流通A股股东的意见;
2、公司在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3、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不少于两次发布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4、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向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方式保障了流通股股东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5、公司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表决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
6、相关股东会议做出决议需要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四、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方案实施前后股权结构
实施改革后深能源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合计 股份数量 (股) 股份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国家股
募集法人股
二、已流通股份
合计
人民币普通股
三、股份总数 股份数量 (股) 国家股50.40一般法人持股3.90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人民币普通股45.70三、股份总数100.00
注:本表数据未考虑能源集团为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况,且假设全部权证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