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说明书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联合保荐机构:
公司/上市公司/深能源:
能源集团:
股权分置改革: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指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能源股份之控股股东; 指 为了解决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的问题,由深能
源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并由保荐机构推荐而
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行为。本改革行为的有效实施除
须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须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
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深能源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而召开的A股市场相
关股东会议。 中国证监会: 深圳市国资委: 深交所: 登记结算机构 相关股东会议:
一、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保荐意见书出具之日,深能源:
1、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最近十二个月内无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3、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而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
4、不存在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情况;
5、公司股票交易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二、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形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有25家,根据公司向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截至本保荐